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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宪法的第一条|法客帝国

(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法客帝国:为什么今天要谈宪法?
法客帝国答:20141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4日为国家宪法日。果如最高领导人所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则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宪法中的每一个条文。宪法的第一条在宪法中无疑具有十分突出的重要地位,在各国宪法中,也是别具特色的条文。现法客帝国收集整理世界主要36个国家宪法的第一条,供研习参考。(转载法客帝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版)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3、《古巴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5、《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6、《日本国宪法》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7、《大韩民国宪法》

 

第一条:

1、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8、《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蒙古国为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家。

2、保障民主、正义、自由、平等和国家统一,崇尚法制,是国家事务的基本原则。

 

9、《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巴西是一个在代议制基础上,由州、联邦区和地区不可分割的联合体组成的联邦共和国。

1、国家全部权力来自人民并以人民的名义行使权力;

2、自本宪法公布之日起启用的国旗和国歌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的标志;

3、州、联邦区和市可以有自己的标志。

 

10、《巴拿马共和国宪法》

 

我们是巴拿马共和国各区的代表,汇集在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全国立宪代表大会上,祈求上帝的庇护,兹颁布巴拿马共和国宪法,将指导巴拿马革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道德原则固定下来。

第一章巴拿马国家

第一条:巴拿马国是主权和独立的国家,它的名称是巴拿马共和国。它的政府是中央集权的、共和的、民主的和代议制的。

 

11、《丹麦宪法》

 

第一条:本宪法适用于丹麦王国的全部领土。

 

 

12、《比利时王国宪法》

 

第一条:比利时王国领土划分为下列各省:安特卫普,布拉邦特,西佛兰德,东佛兰德,埃诺,列日,林堡,卢森堡,那慕尔。

 

13、《西班牙王国宪法》

 

第一条:

1、西班牙是一个法制社会和民主的国家,维护自由、正义、平等和政治多元化为其法律秩序的最高价值。

2、国家主权属于西班牙人民,国家权力盖源于此。

3、西班牙的政体是议会君主制。

 

14、《泰王国宪法》

 

第一条:泰王国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

 

15、《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关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传播法治正能量!

1、应有新加坡总统一人,由议会选举之。

2、总统不得在任何法院任何诉讼中受到控诉。

3、总统自其就任之日起任职,任期四年,但得随时亲署书面向议院议长提出辞职,并得依照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票数所通过的决议罢免之。

4、在总统患病、离开新加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亲自行使职务期间,内阁得任命一人代行总统的职务,不论多长时间,但任何人除有可能被任命为总统的资格者外,不得被任命代行总统的职务。

 

16、《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巴基斯坦为联邦共和国。其全称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巴基斯坦。

2、本宪法适用于如下的巴基斯坦领土:

1)俾路支省、西北边境省、旁遮普省和信德省;

2)伊斯兰堡联邦首都特区,以下简称联邦首都;

3)联邦直辖部落地区;

4)通过归并或其他方式纳入或可能纳入巴基斯坦版图的邦和地区。

3、宪法将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使东巴基斯坦省的人民在该省所受到的外国侵略和这种侵略的影响消除时在联邦事务中获得其代表权。

4、议会可通过立法,按照它认为合适的条件接纳新的邦或地区加入联邦。

 

17、《约旦哈希姆王国宪法》

 

第一条:约旦哈希姆王国是独立的阿拉伯国家。王国不可分,任何部分不得割让。约旦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约旦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王位世袭。

 

18、《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其领土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放弃。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国。

2、阿拉伯叙利亚地区是阿拉伯祖国的一部分。

3、阿拉伯叙利亚的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叙利亚人民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的全面统一而努力奋斗。

 

19、《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20、《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的立法权授予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并由此以后称之为“国会”或“联邦国会”。

 

2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22、《希腊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23、《印度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2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110日和11日(公元19793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25、《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

 

第一条:

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承认以色列国之存在的阿拉伯族居民的代表,经临时参议院议决可以增选为临时参议院成员,但阿拉伯族代表是否与会,并不影响参议院的权力。

2、临时参议院的议事程序和工作程序由该院自行确定。

 

26、《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27、《芬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芬兰为主权的共和国,其政体由本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制定。关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传播法治正能量!

 

 

28、《荷兰王国宪法》

 

第一条:在荷兰,所有人都应在平等条件下受到平等待遇,不得因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种族、性别的不同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受歧视。

 

29、《葡萄牙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葡萄牙共和国)葡萄牙是独立自主的共和国,以人的尊严和人民意志为基础,并致力于向无产阶级社会的转变。

 

30、《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其领土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放弃。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国。

2、阿拉伯叙利亚地区是阿拉伯祖国的一部分。

3、阿拉伯叙利亚的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叙利亚人民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的全面统一而努力奋斗。

 

31、《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32、《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3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序言: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定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第1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共十款太长了,法客帝国不引用)

 

34、《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2004年)

 

据时代之历史、文化、社会之要求,通过我们所选之大支尔格国民议会之代表于伊斯兰纪13821014日(公元200414日)在喀布尔市制定本宪法。

第一条:阿富汗是一个伊斯兰共和制、独立的、单一制的、不可分割的国家。

 

 

35、《伊拉克共和国宪法》(中石油译版)

 

第一条伊拉克共和国是一个联邦、独立和完全自主的国家,采用共和、代表、议会和民主政体,本《宪法》是伊拉克统一的保障。

 

36、《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311日公布(无序言)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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