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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有大量的外国人通过L1/EB1C跨国公司管理人员调动的方式来到美国生活工作,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目光长远的中国企业和投资者为拓宽其在美国市场份额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从而在美国设立公司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这里面往往就会牵涉到注册成立一个新的美国子公司的问题,在注册成立公司之前有很多因素要考虑,它不但关系到L1申请,也关系到公司的股份分配,盈利分配,报税责任,股东责任,债务处理等一些列问题。

 

一般中国公司会选择华人比较集中的加里弗尼亚州(California)和纽约州(New York),以及对美国公司法有重大影响力的特内华(Delaware)州注册。公司地点选择妥当后,就需考虑选择一种最适合你的公司情况的公司法律组织形式,应考虑的因素诸如:公司的规模和需求,公司责任风险的可承担范围,是否需要发行多种股票,是否要避免双重赋税,将来公司是否会计划上市(go public)等等。

 

 

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美国的公司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股份有限公司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国传统的公司形式,股东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或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独立于个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将投资风险限制在公司资产范围内,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股东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有C-corporation 和S-Corporation两类。

 

C-corporation 是美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公司具有独立性和延续性,当创建人退休或死亡后公司仍可长期发展下去。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相对容易些,可以通过上市公开发售股票来融资。与其他公司形式比较,它最明显的特点是双重纳税。不仅公司要对分配的利润交税,而且股东个人也要交纳个人红利的税款,但公司的亏损又不能让股东个人作抵减。 不过,C-corporation可将利润不分配,再投入到公司资本中去,让资本留在公司,股东就不必对未分配的利润交纳个人税。并且留在公司净利润部分股东也不用交self-employment tax。这点比其他公司模式优越,因为无论公司的盈利有没有分配,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和大多数的LLC所有人 都必须交纳这笔不轻的self-employment tax。但是C-corporation这种形式也有不足之处,其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和规范,从而增加了经营成本,这对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经营管理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致使公司独立法人业主个人混沌不清,美国法院可能会“揭开公司的面纱”(美国公司法的一个术语,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强制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使股东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而美国法院一般很少对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S-corporation 与C-corporation 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S-Corporation没有公司层面上的赋税义务,公司的盈利都由股东自己如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样分别自己报个人所得税,尤其在创业阶段,公司的亏损是可以在个人所得力抵税的。如果公司想把payroll tax降到最低,股东能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S-corporation也许是你最佳选择。但是S-corporation在股东人数上和股本结构上有诸多限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75个,且它的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 公司也只能发一个类别的股票,不能发行优先股。S-corporation 也不能被其他形式的公司所拥有。

 

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一个人的公司,也可以由几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或出资人, 在法律上不称作股东(shareholder),而是称作为成员(member)。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拥有所有权的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样,他们不持有股票(stock),但是根据投资的比例持有法定权益(interest)。当他们出让份额的时候,所出让的是其拥有的interest,而不是stock。但是有限公司的成员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拥有优先份额或法定权益(preferred ownership interest), 正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拥有优先股 (preferred share)那样。

 

 

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避免了双重税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完全为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其所有人或成员不对这些债务承担超过其出资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方法也比较灵活,不一定要以出资额为依据。另外,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人的人数和国籍不限,这点又优越于美国联邦税法中规定的S-Corporation。其缺点在于如果公司今后有上市的计划,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这种形式就不太合适,因为投资者习惯于购买普通的股票而不是法定权益(Interest), 且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更善于处理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票的发行。此外,LLC在一些政府给予的业主医疗保险税前抵税的优惠(Fringe Benefits)也会不如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制 (General Partnership)

 

普通合伙制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伙组成。合伙人之间需要准备一份合伙合同。它的组织管理形式都非常灵活,但每个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即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可以延伸到合伙人的财产。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若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责任和债务,有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合伙企业无需交纳所得税,但要向IRS递交联邦报税信息表Form1065。合伙企业的盈亏由各个合伙人自行作为个人收入报税。如果合伙企业是从事贸易或其他生意的化,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还要交self-employment tax.

 

 

有限合伙制 (Limited Partnership )

 

有限合伙制企业必须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须在州政府注册登记。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缴税义务和普通合伙制相同。普通合伙人负责对企业进行管理,也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没有管理权对企业也没有控制,对于债务的承担也相应则只限于其出资额。但是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账本。

 

有限责任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 (LLP) 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有的州规定LLP 须在州 州政府注册成立。LLP和有限责任公司(LLC) 比较相似,只不过LLP 更为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设计师所用的。它的缴税义务与一般的合伙制相同但责任保护的范围要比合伙制要大的多。

 

 

个人所有权企业 (Solo Proprietorship)

 

个人所有权企业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由独个人所有。它无需去州政府进行公司注册,呈交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和其他文件,也不需到IRS去登记。公司的唯一所有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业主自负盈亏,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然同时也享有所个人所有权企业本身不是征税的对象,企业没有任何公司税要交,不需要向IRS提交任何报税表格,公司的盈亏有业主个人直接向国税局报税。这种形式的好处在于成立成本低,所有人有有最大的决策权,适合一些风险很小的生意。它的缺点是责任无限,业主个人的资产都会被用来抵偿企业的债务 风险很大。且融资受到限制,筹集外部资金比较困难,企业的发展壮大受到影响。

 

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决策,并且要随着新情况做调整,因为公司的业务在变,税法在调整,公司所有人的目标也会不断变化。在做决策的时候要考虑平衡各个组织形式的优缺点以择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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